北京公安部第1研究所,一所,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上海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三所,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江苏无锡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13,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共同提出并归口。公安部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公安部通管理局、工业和信息么高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自行车协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天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怡丰运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祥质是技术服条有明公司 美远动器材 深圳) 有限公司,上海和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肇庆健济体查用品有限公司起革,202年12月1日发布,2023年7月1日实饰。历版本号为GB 811-2010,本标准定了毫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蓝的产品分类 要 检则及标志、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存,描术了试验方法,适用于座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不话用于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者佩戴的头盔,也不适用于职业用安全帽。
应用于人安刑侦及司法领域,指纹认证具有方便、快速、精确等特点。随着科技技术的普及,智能家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群也开始选择指纹锁。指纹锁质检报告有2种,一种是公安部质检报告,一种是普通质检报告。
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1)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2)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3)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4)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委托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一、机械防盗锁-1 标志:机械防盗锁的标志应符合GA/T 73-94《机械防盗锁》中第9.1条的要求。2 外观及尺寸要求:机械防盗锁的外观和尺寸应符合GA/T 73-94《机械防盗锁》中第5.10条的要求。3 设计要求1) 钥匙防盗锁的设计要求应符合GA/T 73-94《机械防盗锁》中第5.1条的相关要求。其中,门锁可以只符合GA/T73-94《机械防盗锁》中第5.1.1、5.1.5、5.1.6条的要求。2) 机械密码锁的设计要求应满足GA/T 73-94《机械防盗锁》中第5.1.10和第5.4.1、5.4.2、5.4.3、5.4.4条的要求。3) 磁弹子锁的设计要求应满足GA/T 73-94《机械防盗锁》中第5.1.10和第5.5条的要求。
1.1 防盗锁产品的类别(按工作原理分为机械防盗锁和电子防盗锁)不同,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1.2 机械防盗锁工作方式(锁芯结构、驱动原理等)不同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1.3 机械防盗锁锁体结构不同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1.4 电子防盗锁工作方式(用来控制锁启闭的钥匙方式等)不同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1.5 电子防盗锁中指纹防盗锁工作方式(指纹采集方式,如扫描、照相、电容感应等)不同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1.6 电子防盗锁电源工作电压不同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CSP电子防盗锁公安检测认证(简称“CSP锁具认证”)是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在安防产品领域以“拉高线”和“打造质量标杆”为目标推出的高端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其认证模式采用较为严格的“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检查”,认证结果的体现形式为“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加贴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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