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SPXZ-C11-14: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行驶记录仪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发布
目 录
0 引言.............................................................................. 4
1 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 4
1.1 分类信息的来源 .................................................................. 4
1.2 分类原则 ........................................................................ 5
1.3 分类评价及结果 .................................................................. 6
2 适用范围 .......................................................................... 6
3 认证依据标准 ...................................................................... 7
4 认证模式 .......................................................................... 7
5 认证单元划分 ...................................................................... 7
6 认证流程及时限 .................................................................... 7
6.1 认证流程 ........................................................................ 7
6.2 认证时限要求 .................................................................... 8
7.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 8
7.1 认证委托与受理 .................................................................. 8
7.2 认证方案 ........................................................................ 9
7.3 型式试验 ....................................................................... 10
7.4 初始工厂检查 ................................................................... 12
7.5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 15
8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 15
8.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 15
8.2 获证后监督的检查人日 ........................................................... 16
8.3 获证后监督频次 ................................................................. 16
8.4 获证后监督的实施 ............................................................... 17
8.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 18
9 认证证书 ......................................................................... 19
9.1 认证证书的变更和扩展 ........................................................... 19
9.2 认证范围的缩小 ................................................................. 20
9.3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 20
9.4 证书恢复 ....................................................................... 21
10 认证标志 ........................................................................ 21
11 收费依据与要求 .................................................................. 22
12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 22
附件 1: 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关键件
附件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 3: 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要求 - - 4
0 引言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控制认证风险、服务
认证企业,依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驶记录仪》(CNCA-C11-14:2014)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以及强制性产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和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SP)的质量手
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编制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
使用。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并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CCC 产品目录变更、产品认证范围调整和界定等
公告,与《实施规则》同步调整实施。
1 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CSP 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
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
合。
CSP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进行管理,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1.1 分类信息的来源
对生产企业的分类信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收集:
1)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 - 5
3) 国家、行业及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检查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
况;
5) 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7) 其他信息。
1.2 分类原则
分类对象主要以生产企业为主,同时考虑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制造
商)的相关责任。分类原则详见表1。
表1 企业分类原则
企业分类 分类原则
A
同时符合如下要求的:
1、关键生产工序(包括:波峰焊和/或再流焊、主板半成品检验)及其
过程检验无分包(不包括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厂);
2、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具有认证产品的自主设计能力,并具有
独立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振动试验、静电放
电抗扰度、事故疑点记录、超时驾驶记录、速度记录误差等等检验项目)
且检验能力满足或等效满足 GB/T 27025(ISO/IEC 17025)第 5 章技术能
力要求;
3、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生产质量管理控制能力,通过 TS 16949 等相关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连续两年工厂检查评价通过且无严重不符合、产品检测无不合格;
5、国家、行业及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均为合
格;
6、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无严重质量问题,未发生对社
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和/或事件。
B
除 A 类、C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 6
C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
1、工厂检查发生严重不符合,但整改后评价通过;
2、获证后产品监督检测发生不合格,但整改后评价通过;
3、获证产品在国家、行业及省级质量监督抽查、CCC 专项监督检查中出
现不合格。
D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
1、工厂检查不通过;
2、产品监督检测发生不合格,且经整改仍不能通过;
3、出现重大质量投诉且经证实为生产企业、生产者(制造商)原因;
4、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监督;
5、未满足交通安全执法取证设备管理相关要求的。
1.3 分类评价及结果
CSP将依据收集的分类信息,结合分类原则和CSP有关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作业文件,对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方式和频次。
企业有权获知其分类评价结果。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默认
为 B 级。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
→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由 B 类企业提升为 A 类企业,须由生产企
业向 CSP 提出申请,并经 CSP 评价通过。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中所规定的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
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
等车辆安装使用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
置)。 - - 7
3 认证依据标准
参见《实施规则》附件2《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及检测
项目》。
4 认证模式
初次委托认证采用《实施规则》中的基本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
厂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包括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
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工厂现场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
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
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
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
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
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5 认证单元划分
汽车行驶记录仪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实施规则》第4条。
具体要求见本细则附件1《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关键
件》。
6 认证流程及时限
6.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合同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
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 - 8
等环节。
6.2 认证时限要求
一般情况下,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不超
过90天,包括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检查后提交报告、认证结果评价
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不符合整改及复试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内。
企业向CSP提出认证申请,经CSP初审符合要求,并签署合约之日为正式
受理认证委托时间。
申请企业应根据CSP要求,向指定实验室及时送达认证检测样品。自实
验室收到样品之日起,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原则上在完成型式试验后,由CSP及时通知企业进行现场工厂检查。工
厂检查组在完成现场工厂检查并关闭不符合项后5个工作日向CSP提交工厂
检查报告。
企业为缩短认证时间,可向CSP提出初始工厂检查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的申请,但企业需承诺如因型式试验出现不合格需要整改,可能导致产品
设计、生产工序、检验方法等要素变更,企业应接受并配合CSP安排的再次
工厂检查(复核检查),并承担相应费用。
CSP根据型式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并作出认证决定,评
价和决定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本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其他认证流程及时限,以CSP相关文件要求
为准。CSP将按照相应文件的要求控制认证时限,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
极配合与协助,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认证活动。
7.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 认证委托与受理
7.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 - 9
认证委托人向CSP提出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认证委托人需提供
必要的申请资料。CSP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发出受理或
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7.1.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内容见本细则附件 2。
CSP 收到有效的申请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
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申请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申请资料不符合要
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SP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7.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2)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3)以 OEM 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
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4)申请资料未能充分说明产品设计、生产、检验的具体实施过程,不
能充分证明相关生产企业的生产、检验能力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2 认证方案
CSP根据与认证委托人的约定、生产企业现状及分类管理评价结果、《实
施规则》和本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方案包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方案及要求、初始工厂检查要求及
时机、检查人日、认证各方的责任及义务、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监督
频次等。
CSP 可对认证方案进行调整,但认证方案调整结果应及时告知认证委托- - 10
人。
7.3 型式试验
7.3.1 型式试验方案及要求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选取时机及方式、样品要求及数量、送样或抽
样要求、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含单元覆盖型号差异检测项目)、指定实
验室等信息。
7.3.2 样品选取时机及方式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可在初始工厂检查前,按照CSP规定要求将样品
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或在初始工厂检查时,由CSP指派人员现场
抽样/封样,由认证委托人/企业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7.3.3 样品要求及数量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覆盖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
多于一个覆盖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按认证机构要
求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及差异检测型号。
型式试验的样品原则上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
送样品负责。现场抽样的样品应在生产企业内正常生产的合格产品中选取,
抽样基数不低于样品数量的5倍。
汽车行驶记录仪型式试验样品数量为每个代表型号不少于4套。差异检
测型号数量见附件1。
7.3.4 送样/抽样要求
7.3.4.1 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应按照CSP送样通知要求,在合格产品中选取型
式试验送样样品。
7.3.4.2 抽样要求
由CSP指定人员依据CSP相关抽样作业要求,从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随
机抽取样品并封样,抽样单由双方签字确认。企业应依据抽取的样品,提- - 11
供关键件明细表或文字性说明材料。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应在收到(或确认)送样通知的10天内(境内)/30
天内(境外),将送样/抽样样品、关键件明细表、文字性说明材料(需要
时)送达指定实验室。逾期未将样品送达的,需向CSP 提交延迟送样的充
分理由。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被抽取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7.3.4.3 样品确认
指定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对样品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信息通报CSP。当
发现样品未及时送达,或样品与送样要求信息不一致时,应及时通知CSP。
7.3.5 检测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见《实施规则》附件 2。
差异检测项目及要求按照本细则附件1执行。
7.3.6 型式试验实施
CSP向指定实验室下达型式试验委托检测任务。
指定实验室应依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和
CSP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
指定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样品型式试验检测过程控制的可追溯
体系。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CSP沟通,并依据CSP的指
令做出相应处理。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并归档保
存相关记录和资料。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从实验室收样日期起,至型式
试验报告签发日期止),不包括整改的时间。
7.3.7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按CSP规定的统一格式出具一式两份型
式试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CSP。指定实验室应确保试验报告的正- - 12
确性和真实性。
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
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保密。
CSP将型式试验报告随认证决定一并发给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应保存型式试验报告原件至少五年,在获证后监督时应能
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3.8 型式试验不合格处置
当型式试验检测结果有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进行整改。认证委托人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CSP提交齐全的整改材料
同时按照CSP要求提交复试样品。当复试检测项目符合要求时,为型式试验
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终止认证。
整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和/或未提交复试
检测样品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
主动终止委托。企业完成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重新提出认证委托。
7.3.9 样品处置
承担检测任务的指定实验室在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上加贴相关标识。
原则上,在认证产品获证后由认证委托人根据CSP通知取回样品,并至
少将一个型式试验合格样品妥善保存在生产企业,以备后续跟踪检查时进
行核查。
7.3.10 利用企业资源的检测
企业如具备对认证产品实施全部或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资源,可由企
业提出申请,经CSP组织技术评定后,符合要求的可由指定实验室利用企业
资源进行相应检测项目的检测。
7.4 初始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正式受理认证委托后, CSP依据确定的认证方案在规定期
限内组织实施初始工厂检查,评价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 - 13
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初始工厂检查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生产企业应确
保认证范围内的产品能够生产。
7.4.1 文件审查
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申请资料中有关工厂检查文件,CSP应依据认
证方案及时安排检查员进行文件审查,对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过程及生产
场所进行识别,出具文件审查报告。
文件审查发现资料不完整的,CSP应及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
可对申请资料加以完善,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补充申请资料。文件审查通过
后,认证机构应及时安排现场工厂检查。
初始认证的文件审查一般为1个人日。
7.4.2 现场检查
7.4.2.1 检查范围
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所涉及的全部生产企业(场所)和
申证单元及覆盖型号产品。
必要时可对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7.4.2.2 检查要求
工厂检查依据本细则附件3《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及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要求》执行。
7.4.2.3 检查人日
现场检查人日根据生产企业(场所)、委托认证产品单元及覆盖产品
规格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生产企业的规模,一般为3~5人日/加工场所。
当生产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有效并覆盖认证产品的,可
减少0.5人日。
7.4.2.4 初始工厂检查实施
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 - 14
准的符合性控制的体系。
根据认证方案,CSP委派具有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企
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符合性的控制进行现场检查和
评价。检查内容本细则见附件3《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及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要求》。
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工厂检查,形成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向CSP报
告检查结论。
7.4.2.5 初始工厂检查报告
检查组长负责完成并出具工厂检查报告,待不符合项整改关闭后,5
个工作日内送达CSP。
7.4.2.6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及不符合处置
1) 初始工厂检查未发现不符合或现场口头指出问题已纠正的,初始工
厂检查结果评价为通过。
2) 初始工厂检查发现不符合时,允许限期整改(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将整改材料报CSP检查组。CSP检查组对整改措施
的有效性进行书面验证或由CSP安排现场验证。整改措施符合要求的,初始
工厂检查结果为通过;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结果仍不满足要求的,
初始工厂检查结果为不通过,CSP将终止企业本次认证。
3) 初始工厂检查发现质量保证能力控制体系存在系统/严重缺陷,或
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存在直接影响认证产品安全性能等问题时,初始工厂
检查结果评价为不通过,CSP将终止企业本次认证。
7.4.3 工厂检查的简化措施
对已获证企业,CSP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实施工厂检查的简化措施:
1) 认证委托人申请新的认证产品单元,如为A、B类企业,在认证产品
型式试验和文件审查通过后,可颁发认证证书;
2) 认证委托人申请单元扩展型号,如为A、B、C类企业,在认证产品- - 15
差异项检测(需要时)和文件审查通过后,可颁发认证证书;
3) 对于需进行工厂检查,因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要求实施时,如为
A、B、C类企业,根据企业提出的要求及相关承诺,通过必要的工厂检查文
件审查后,可先颁发认证证书。工厂现场检查安排适当时候予以实施。
7.5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
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
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8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强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规则》和本
细则等相关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
的一致性,并在每次监督前的适当时候向 CSP 提交相关证实性资料(包括产
品生产和使用标志情况、企业状况、地址、联系人、电话信息有无变化情
况等)。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
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
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8.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可包括获证后的工厂检查(含文件审查)、生产现
场抽取样品检测或市场抽样检测。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监
督方式是多种方式的组合。
对各类获证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实施监督方式:
1) A类企业:通常方式采用“获证后的工厂检查”和“工厂抽样检测”;
2) B类企业:通常方式采用“获证后的工厂检查”和“工厂抽样检测”,
必要时采用“获证后工厂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 - - 16
3) C类企业:通常采用“获证后的工厂检查”和“工厂抽样检测”,
必要时增加“市场抽样检测”。优先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获证后跟
踪检查。
4) D类企业:通常采用“获证后的工厂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
“获证后的工厂检查”和“工厂抽样检测”。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
获证后跟踪检查。
8.2 获证后监督的检查人日
原则上一个场所一个单元,检查人日为1-2人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
加。
8.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3.1 监督频次基本要求
按照企业分级管理原则,获证后监督频次基本要求见表2。
表2 获证后监督频次
企业分类 监督方式 监督频次
A
工厂检查+工厂抽样检测
2年内完成1次
B
工厂检查+抽样检测,必要时采用获证后
工厂检查+市场抽样检测
1年内完成1次。每
4年内不少于1次市
场抽样检测
C
工厂检查+工厂抽样检测,必要时增加市
场抽样检测;
优先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
1年内完成1次。每
4年内增加不少于1
次的市场抽样检测
D
工厂检查+市场抽样检测 或 工厂检查+
工厂抽样检测,每次抽样检测应覆盖单元中
的不同型号;
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
1年内完成2次。每
年有不1次工厂抽
样检测
8.3.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 - - 17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行业或地方依法实施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CCC专项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投诉并造成较大影
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
2) CSP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出现其它严重影响获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
准符合性控制情况时。
8.4 获证后监督的实施
8.4.1 获证后监督实施安排
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监督周期内接受获证后监督,CSP根据确定的认证
方案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对于某些非连续生
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主动向CSP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监督的
实施。
8.4.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CSP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获
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
每次获证后跟踪检查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至少覆盖获证
产品。
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内容至少包括本细则附件3中有关产品一致性控制
的检查、上次检查不合格项整改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执行情况、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
8.4.3 获证后监督抽样和检测
8.4.3.1 抽样方式及地点
CSP指定人员在生产企业确认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并封样。
抽样地点可以是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库房,也可以是获证产品的使
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 - 18
积极配合和协助。
当在市场抽取样品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至
少一方协助对样品的确认并承担相应费用。
8.4.3.2 样品选择
所有获证单元所覆盖型号的产品,优先抽取以往未抽取过的型号。
多于一个覆盖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在证书每一有效周期内
产品抽样应覆盖不同型号的产品。
8.4.3.3 样品数量
每个型号抽样的数量不少于2套。
8.4.3.4 抽样基数
在生产现场抽样时,样品基数一般不低于样品选取数量的5倍。市场抽
样时,以实际存量为抽样基数。
8.4.3.5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检查
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产品抽样检测在指定实验室进行。
如利用企业资源进行检测,按本细则第7.3.10条款的规定实施。
2) 市场抽样检测/检查:送指定实验室进行。
3) 产品抽样/送样、检测项目和要求同本细则第7.3条款的相关要求。
8.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5.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市场抽样检测评价
当产品检测合格时,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市场抽样检测评价结果
为通过。
当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暂停该样品单元的证书。
证书暂停期限不超过3个月。
8.5.2 跟踪检查评价
获证后工厂检查未发现不符合或现场口头指出问题已纠正的,跟踪检
查结果评价为通过。 - - 19
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存在系统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存在
严重问题,直接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跟踪检查结果评价为不通过。
获证后工厂检查发现不符合且未对产品安全性能造成严重影响时,可
允许限期整改(最多不超过1个月)。企业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材料
报CSP检查组。检查组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书面或现场验证,验证有效
的,跟踪检查结果为通过;逾期未完成整改及整改结果不满足要求的,跟
踪检查结果为不通过。
8.5.3 综合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结果综合评价包括跟踪检查评价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市场抽样检测的评价。
综合评价结果通过时,CSP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批准保持认证通知书,准
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不通过则综合评价不通过,
CSP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撤销、注销相关认证证书的决定,通知认证委
托人并予公布。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变更和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证书、规则附件1《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单元划
分》内容或本细则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在变更/扩大涉及
的产品出厂、销售或进口前向CSP申报并提交正式书面委托,经CSP批准后
方可实施。
变更/扩展对生产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发生影响(包括关键零部件变
更、生产工艺等)时,CSP应核查变更情况,需要时进行样品型式试验和/
或工厂检查,确认符合认证要求时,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9.1.1 认证证书的变更
1) 证书中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和/或地- - 20
址变更(不含搬迁),经资料评审后,可直接变更认证证书;
2) 当生产企业(场所)地址变更(实际搬迁)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
向CSP提出正式变更申请,CSP应按初次认证进行工厂检查,型式试验可以
按监督抽样检测的要求进行。当工厂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均符合要求时,
换发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原证书收回;
3) 同一单元产品销售型号增加时不需进行型式试验,可经书面资料审
查,待下次监督时核查;
4) 关键件变更时,应提供关键件的确认检验报告或第三方证明性材
料,并提供关键件明细表,进行书面资料审查,待下次监督时核查。必要
时进行产品检测;
5) 产品标准和/或实施规则变更时,CSP发布转换公告并实施转换。转
换符合要求的换发证书,原证书收回。逾期未完成转换的,注销原认证证
书。
9.1.2 认证证书的扩展
1) 当获证后又提出增加新单元时,CSP应安排对新单元产品的型式试
验并进行相应的工厂检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2) 对单元扩展新型号产品的,经CSP文件审查,无需差异检测的直接
换发证书;需进行差异检测的,检测合格后颁发证书。
9.2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提出不再保留某个获证单元或型号产品时,应提出书面
委托,CSP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原证书收回,并进行公告。
9.3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和撤销实施规则》及《规则》和本细则的规
定执行。
当国家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就某企业产品质量提出风险- - 21
预警或判定导致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时,CSP 应立即暂停对应证书,启动相应
程序,组织现场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给予最终处置决定,通知认证委托
人并上报国家认监委或行业管理部门。
9.4 证书恢复
生产企业在证书暂停期限内应完成整改(如该检验不合格批次产品的
处置、不合格原因分析、纠正措施、自我验证)。认证委托人应在暂停期
内提出恢复申请,CSP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恢复证书的跟踪检查和/或产品
抽样检测/检查。
因检测/检查不合格导致的暂停,恢复时,应重新抽取相同型号样品。
样品由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
当恢复跟踪检查和/或抽样检测/检查评价结果均为通过时,恢复认证
证书;企业逾期未提出恢复申请、恢复检查和/或抽样检测结果评价有任一
不通过时,撤销相应证书。
其他情形的恢复检查和/或检测要求按CSP相关规定执行。
10 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在获得CCC认证证书后,应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办理“CCC”认证标志使用
方案的初次备案手续,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CCC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实施规则》和《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认证标志核准、备案、年审的相关要求。
汽车行驶记录仪采用模压或印刷方式加施认证标志,并在标志的下方
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认证标志应加施在产品主机前面板显著位置上,并易于在产品安装后
清晰识别。
生产企业应保留3C标志记录,以便工厂检查时进行复查。企业要完善- - 22
标志使用与产品序号相关联的可追溯的机制,促使获证产品的可追溯。
11 收费依据与要求
认证收费由CSP和指定实验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原则上,初次委托企业的相关认证费用应在认证委托时交纳,获证后
监督费用应在监督检查实施前交纳。
对于未能交纳相关认证费用的,CSP作出终止认证、暂停证书及撤销证
书的决定。
12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接照CSP/GK-7.13-1《投诉和申诉处理程序》的相关要求进行。 - - 23
附件 1
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认证认证单元划分及关键件
1. 单元划分原则
1)主控线路板结构不同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不可作为同一认证单元。
2)单钉结构和双钉结构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不可作为同一认证单元。
2. 关键元器件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关键元器件应包括:
1)存储器;
2)CPU;
3)CPU 程序版本;
4)卫星定位模块;
5)电源模块及其主要元器件;
6)时钟模块及其主要元器件;
7)通信接口的主要元器件(包括:USB、RS232、驾驶人身份识别);
8)显示器件及其主要元器件;
9) 打印模块及其主要元器件(如有);
10)数据分析软件版本;
11)无线通信模块;
12) 其它关键件。
2. 产品差异处理
1)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形式以及影响产品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关键生产工艺均
相同,因壳体材料、打印输出方式、标称电源电压、无线通信方式有差异的型号,可按
同一单元申请认证,但须按如下方式送样,并增测相关检测项目:
差异项目 送样要求 增测项目
壳体材料(金属、非金属)不同
同一单元中具
有代表性的型
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抗汽车电点火
干扰、静电放电抗扰度、瞬态抗扰性
打印输出方式不同(增加打印功
能)
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振动试验、打
印输出功能、抗汽车电点火干扰、静
电放电抗扰度 - - 24
驾驶人身份识别方式(接触式 IC
卡和非接触式 IC 卡)不同
号送样 4 套,有
差异的型号根
据增测项目另
送样 1 至 2 套。
高温试验、低温试验、驾驶人身份记
录、抗汽车电点火干扰、静电放电抗
扰度、瞬态抗扰性
标称电源电压不同
电源电压适应性、耐电源极性反接性
能、耐电源过电压性能、抗汽车电点
火干扰
无线通信方式不同
数据分析软件、抗汽车电点火干扰、
静电放电抗扰度、瞬态抗扰性
2)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形式以及影响产品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关键生产工艺均
相同,主线路板的尺寸、元器件布局、布线等有差异时,原则上增测以下项目:一般要
求、电源电压适应性、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耐电源过电压性能、行驶速度记录、事故
疑点记录、超时驾驶记录、位置信息记录、驾驶人身份记录、日志记录、数据通信功能、
安全警示功能、显示功能、定位功能、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振动试验、抗汽车电点火
干扰、静电放电抗扰度、瞬态抗扰性。
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形式以及主线路板的尺寸、布线、元器件布局等均相同,
涉及卫星定位模块、显示器件等关键元器件或关键工艺的差异,根据具体差异情况由 CSP
组织技术评价确定相关增测项目。但涉及包括存储器、CPU、卫星定位模块之一的 3 项
或 3 项以上变更时,进行全项目检测。 - - 25
附件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工商注册证明等)。
2、申请认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申明。
3、认证申请书。
4、汽车行驶记录仪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计划(具体要求见附件 3 中第 3 条)。
5、汽车行驶记录仪相关技术资料,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 关键元器件清单,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覆盖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b) 产品设计(或变更设计)文件(包括产品设计依据的标准、主要性能技术指标,产品线路板设
计图、软件版本、设计验证检验报告等技术说明文件)、产品设计权属证明文件(需要时);
C) 产品描述(包括产品结构、主要功能、使用说明等)。
6、工厂检查调查表,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 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规定文件;
b) 生产企业情况(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人数、质量负责人、认证联系人、企
业类型);
c) 认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工序设备资料(包括设备现场图片及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等);
d)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e)生产过程、检验过程分包协议(需要时)。
7、产品生产一致性控制过程描述(参见附表)。
8、满足附件 3《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要求》
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10、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 OEM 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
证书复印件(需要时);
11、其他相关资料。 - -
26
附表:
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控制过程描述
认证
委托人
联系人/电话
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企业
序号
工序名称
实施企业或部门
地址及联系人
主要仪器设备
(数 量)
相关程序或文件名称
备注
1
产品设计
2
元器件采购(评价选择)
3
加
工
阶
段
元器件进货检验
4
主板加工(贴片、波峰
焊和/或再流焊)
5
半成品(主板)检验
6
产品组装
7 CPU
程序写入
8
成品例行检验
9
加施认证标志、包装
10
销售、安装、维护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认证委托人(公章):
注: 产品实现过程按实际情况填写。涉及多场所应把每个加工场所相应信息加以表述,分包或委外加工的按单独场所表述并提供相应协议文件。 - - 27
附件 3:
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及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要求
为保证汽车行驶记录仪研制、生产的企业具备相应能力,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相应标
准的要求,企业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企业应明确认证产品研发、生产的组织结构,并规定与这些环节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
及相互关系。企业应在组织内指定承担如下职责的相关质量负责人:
a) 负责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b) 确保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贯彻落实;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和获证产品变更进行有效管理。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及规范要求的产品;应配
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研发、
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条件。
2 文件和记录
2.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对文件和资料应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要确保:
1) 文件发布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2) 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以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3) 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
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应保证认证产品销售后的质量追溯,且不得少于两次
监督检查的时间间隔(24个月)。
3 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计划
3.1 应规定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包括 - - 28
1) 产品设计标准应符合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产品技术指标和功能不低于认证检测
项目所对应标准条款的要求;
2) 产品设计结果应包括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主要功能、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
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3) 获证产品的变更应形成相应的设计文件;
4) 新产品设计或获证产品变更都应具有设计验证检验报告。
3.2 应规定对认证产品生产过程识别和控制要求,包括:
1) 可以识别产品生产全部过程的流程文件;
2) 在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加工的工序,应具有相应生产工序工艺文件、生产配料单、主要生产设
备清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3) 对外协工序(包括外购部件)应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文件。
3.3 应规定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包括:
1) 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进货检验内容、方法;
2) 关键工序的过程检验(半成品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项目和参数应满足认证产品质量控制的
要求;
3) 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规定及认证依据标准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4 设计及软件控制
4.1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设计控制的文件化程序,以确保新研发的认证产品或获证产品变更的设计策
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过程完整并得到有效控制。
4.2企业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设计验证检验程序,以确认新研制的产品或获证产品的变更满足认证
标准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并规定编制设计验证检验报
告的具体要求。
4.3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认证产品所用软件的控制程序,这些控制应确保:
1)软件源程序的保密性;
2)软件的发布、更改和版本升级应由授权人批准,以防止非正式软件的非预期使用、销售;
3) 软件使用客户的有效管理。
4.4 企业应保存执行上述程序的相应记录(含检验报告),记录应清晰、完整。
5 供应商和分包方的控制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对认证产品关键件、材料供应商以及分包方(生产过程分包等)的选择、评价
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和分包方具有保证所提供关键元器件、材料及分包过程满足要求- - 29
的能力。
企业应保存对供应商和分包方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日常管理记录。
6 生产过程控制
6.1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的文件化程序,对认证产品生产的主要工序应进行识别,主要
工序须包括电路板元器件贴片、波峰焊和/或再流焊、半成品(主板)检验、产品组装调试、成品检
验(例行检验)、标识标志加施及记录。主要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
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工序过程受控。
6.2 产品生产过程中应保证生产环境适宜认证产品加工生产的要求。
6.3 可行时,企业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6.4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6.5 企业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及要求。产品包装中
应附有能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的说明书和保证产品使用的必要配件(驾驶员IC卡等)。
7 产品检验
企业应制定文件化的产品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的生产满足规定的要求。产品检验应至少包括
元器件和原材料检验、半成品检验、例行检验和批量生产确认检验,相关检验规程中应包括检验项
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内容,其中半成品检验、例行检验和批量生产确认检验项目应满足认
证产品技术标准(GB/T 19056)的要求。企业应保存产品检验记录。
7.1 元器件和原材料检验
企业应对产品关键元器件和影响产品主要性能的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可由企业进行,也可以由
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企业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企业应保存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检验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7.2 半成品检验
企业应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包括外协加工的部件、半成品)进行 100%检验,其中主电路
板(PCBA)应采用适宜的专用测试工装加电检验。检验项目应包括数据记录、卫星定位、数据通信等
内容。
7.3 例行检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产品进行的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
不再进一步加工。进行 100%例行检验的试验项目至少包括数据通信功能、安全警示功能、显示功能、
打印输出功能、行驶速度记录(试验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等,对不少于 5%的生产线上产品进行抗
汽车电点火干扰的检验。 - - 30
7.4 批量生产确认检验
批量生产确认检验是验证产品在批量生产过程中,其主要功能和性能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
抽样检验。确认检验至少应进行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振动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事故疑点记录、
超时驾驶记录、速度记录误差等试验项目。原则上,检验周期不超过 2 年。
批量生产确认检验可由企业自主完成,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当由企业完成
时,需证实其检验设备、检验方法和检验人员能力满足相应检验项目实施的要求。在产品生产数量
少的情况下,企业可通过采信认证产品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形成相应的产品批量生产
确认检验报告。
7.5 检验能力
企业应至少具备产品半成品检验、例行检验的检验能力,具有主电路板(PCBA)测试工装、速度
信号发生装置、行驶速度记录试验台(不低于 50 套产品同时试验)、抗汽车电点火干扰试验仪等检
验资源条件。检验人员应能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有效实施检验。
企业的检验能力及其资源条件应能在生产现场得到验证。
8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生产企业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检定和检查,以满足测量、检验和试验要求。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
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仪
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企业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当发现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
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并记录采取的调整措施。
9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但不限于在如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
品保持一致:
1) 产品的型号、标志、标识;
2) 产品的内、外部结构;
3) 产品所使用的关键件。
在企业生产现场,上述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要求应能得到验证。
10 不合格控制 - - 31
10.1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不合格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
1) 元器件和原材料进货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置方法;
2) 半成品检验不合检品的标识、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3) 成品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4) 产品认证不符合项(产品检测、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10.2 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品经返修、返工后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和成品的返修、返工应作相
应的记录。认证产品在不符合项整改措施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前,不得生产和加施认证标志。
企业应保存对不合品的处置记录。
11 内部质量审核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产品一致性和
标准符合性。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应包括:
1) 来自外部对企业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及规范要求投诉的处理及记录;
2)外部对企业的审核,尤其是产品认证时开具不符合项(产品检测、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
及记录。
企业对审部质量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保存审核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12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
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企业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2)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型号、制造商、数量等);
3) 关键工序、工艺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4) 例行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5)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6) 其他可能影响与认证标准及规范的符合性的一致性的变更。
13 产品的唯一性识别、销售和安装管理
13.1 企业(生产厂)应制定文件化的唯一性识别控制程序,明确汽车行驶记录仪唯一性编号设置、识
别、记录等要求。唯一性编号的编码规则应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附录 A.2.9 的要
求,在主机参数出厂设定时统一设置写入,并在产品正面加施可识读该唯一性编号的标识(以标签或
印刷方式加施的二维码,尺寸不小于 14mm×14mm),实现产品唯一性代码可追溯。 - - 32
13.2 企业(制造商、销售者)应制定统一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销售记录,实现对出厂的产品唯一
性代码、型号、CPU 程序版本、客户信息等内容的追溯。记录应清晰、完整。
13.3 企业(制造商、销售者)应制定文件化的产品安装基本要求和管理规定,其中:
1) 对获证产品安装基本要求包括:
a) 安装时,规范接入车辆自身的速度、制动、灯光等信号的要求和方法;
b) 安装时,产品时钟和速度脉冲系数校准的要求和方法;
c)安装或初次使用时,产品初始化信息的设置要求,包括车辆信息、初次安装日期等;
d)安装或初次使用时,驾驶员 IC 卡信息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2) 获证产品安装管理的规定应包括监控产品规范安装情况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完
成上述 a)、b)、c)款要求时,才能完成安装进入使用模式。
企业应监控和记录获证产品的安装情况,实现对产品唯一性编号、产品型号、CPU 程序版本、
用户信息、车辆信息、接线安装和速度准确性校准等内容的可追溯。记录应清晰、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