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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检测、RF射频测试、无人机EMC电磁兼容、环境可靠性、信息安全评估、链接安全测试、无人机性能检测、电池状态检测、电机运行状态检测、传感器校准检测、飞行控制系统检测、通信系统检测、导航系统检测、图传系统检测、遥控器信号检测、飞行姿态检测、飞行器稳定性检测、飞行器动力系统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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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

  基本介绍  

近日,为有效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通知,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主要条款实施日期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提前至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4.1电子围栏、4.3应急处置、4.4结构强度、4.5机体结构、4.6整机跌落、4.7动力能源系统、4.9防差错、4.10感知和避让、4.12电磁兼容性、4.13抗风性、4.14噪声、4.15灯光、4.16标识、4.17使用说明书、5.1电子围栏、5.3应急处置、5.4结构强度、5.5机体结构、5.6整机跌落、5.7动力能源系统、5.9防差错安全试验、5.10感知和避让、5.12电磁兼容性、5.13抗风性、5.14噪声试验、5.15灯光、5.16标识、5.17使用说明书、6标准的实施。

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4.2远程识别、4.8可控性、4.11数据链保护、5.2远程识别、5.8可控性、5.11数据链保护、附录A(规范性)远程识别。

该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是我国首项民用无人机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也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支撑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研制、生产、交付和使用。

该标准规定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可控性、防差错、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17条强制性要求并提出相应的试验方法,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准体系。

 

 

  测试内容与要求  

(一)强制性要求

1.电子围栏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检测到其与特定地理范围可能或正在发生冲突时,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警告或自动执行飞行预案。

2.远程识别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通过网络主动向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通过无线局域网(Wi-Fi)或蓝牙自动广播识别信息。

3.应急处置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空中盘旋、返航、降落、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遇到导航失效情况,应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或警告。

4.结构强度

  在承受各种规定的载荷状态下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人驾驶航空器结构不产生有害变形;在承受最大起飞重量的1.33倍的载荷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主要承力结构不被破坏。

5.机体结构

  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及部件结构不应有对用户正常使用或维护保养造成伤害的锐边;不具备桨叶保护装置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桨叶设计应减小对人员的划伤;桨叶不应使用金属材料,并需满足《要求》相关规定。

6.整机跌落

  对于采用锂离子电池作为动力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调至满电量的30%±2%,无人驾驶航空器由10m高度自由垂直跌落,不出现爆炸或起火现象。

7.动力能源系统

  对于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和燃油动力电池系统的标识和警示说明、电池组安全要求均做出了相应的安全要求。

8.可控性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控制系统应具备关键飞行参数的限制与保护的能力。关键飞行参数的限制包括最大飞行高度限制和最大平飞速度限制;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控制与导航精度安全应满足《要求》相关规定。

9.防差错

  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电机、桨叶等部件的机械接口应具有防差错功能。

10.感知和避让

  机体没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包括障碍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动悬停、避让或降落等措施;专用于集群表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不具备感知和避让功能。

11.数据链保护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进行防护,防止链路非授权访问。

12.电磁兼容性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能在其使用运行的电磁环境下保证系统安全工作,且不对公共电磁信号产生干扰。

13.抗风性

  轻型和小型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在持续风、阵风等不大于一定等级下保证飞行安全的能力,在飞行控制系统参与情况下,轻型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起降阶段能够抵抗3级风力,在飞行阶段能够抵抗4级风力;小型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起降阶段能够抵抗4级风力,在飞行阶段能够抵抗5级风力。

14.噪声

  在铭牌或说明书上标识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悬停和典型飞行速度下的噪声测量结果。

15.灯光

  除用于集群表演和明确标识仅限昼间飞行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安装航向灯光,且需满足《要求》相关规定。

16.标识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唯一产品识别码、风险警示标识和分类标识符号。

17.使用说明书

  应提供电子或纸质使用说明书,并在操作程序、安全使用规则、故障处理说明、使用环境适应性要求、描述安全性的警示语或图标等方面做出警示要求。

 

   试验方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针对远程识别、应急处置、感知与避让、数据链保护、噪声等17项强制性要求,制定了详尽的测试验证方法。这些方法主要涵盖了开展试验的先决条件和具体操作步骤,旨在确保测试过程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并使试验结果具有可比较性。以下是部分试验条件的具体要求:

1.远程识别

远程识别报文内容、报文格式、传输模式以及性能要求均需严格遵循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的相关文件。在广播式远程识别中,我们应采用Wi-Fi信标或蓝牙广播协议发送报文。关于Wi-Fi频段及信道,我们有如下具体要求:

1. 广播频段:2400MHz-2476MHz或5725MHz-5829MHz,这两个频段为最佳选择。

2. 广播信道:在上述广播频段中,可以选择任意信道进行广播,或者采用固定信道。如果选择固定信道,2.4GHz频段应选用信道6(中心频点为2437MHz),5.8GHz频段应选用信道149(中心频点为5745MHz),且信道带宽应为20MHz。

对于网络式远程识别,其报文传输协议需满足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管理的要求,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的最低运行性能要求。在确保传输协议满足这些要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性能优势,推动航空事业的蓬勃发展。

2.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空域条件需与被测样机的技术规格要求相符,

2. 地面控制单元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之间要保证无线电通视,

3. 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点周围需环视高度角10°以上无障碍物,且周围无显著电磁信号干扰,

4. 地面风速应不超过5.4m/s(3级风)

5. 气压应在86kPa-106kPa之间,

3.感知与避让

飞行试验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被测样机技术规格要求的空域条件;

(2)地面控制单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之间满足无线电通视要求;

(3)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点周围环视高度角10°以上无障碍物,且周围无显著电磁信号干扰;

(4)地面风速不超过5.4m/s(3级风);

(5)气压:86kPa-106kPa。

光照条件:15lx以上。在试验场地内设置好所需障碍物,障碍物正面面积大于或等于2㎡,具有较丰富但不重复的纹理。设置被测样机起飞点距离障碍物10m以上。

4.数据链保护

被测样机预留上位机或测试工具的接入接口:应具有数据链安全功能的配置(添加/解除/修改)工具、抓包工具、协议分析工具和密码算法检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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