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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LV指令管控范围

ELV(End-of-Life Vehicle)即报废车辆指令。ELV为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为保护环境,减少车辆报废产生的废弃物,制定的报废车辆回收指令。有2个内容,一为2003年7月以后生产的汽车禁用铅、镉、汞和6价铬四种有害物,第二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回收费用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由制造厂承担。回收指令确定了欧盟报废汽车“再使用与再利用”和“再使用与回收利用”的两个阶段及回收利用率目标,并明确说明了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属。ELV指令主要有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2000/53/EC和2005年10月26日发布2005/64/EC指令。

ELV指令管控范围:
l 所有的汽车部件和材料。
l 适用于乘用车和小型卡车,但不适用于大型卡车、老式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车辆的定义:根据70/156/EEC指令附件IIA定义为MI或N1的车辆,以及92/61/EEC指令中定义的三轮机动车辆,但不包括三轮摩托车。
限制要求:
在所有的汽车部件和材料中对有害物质的含量及使用进行限制,在车辆的设计过程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组分的限量,镉 (Cd) ≤100ppm(0.01%);汞 (Hg) ≤ 1000ppm(0.1%);铅 (Pb) ≤ 1000ppm(0.1%);六价铬(CrVI) ≤ 1000pp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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